(一)股票发行人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正在募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平价发行;其二是溢价发行;其三是折价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128条)。也就是说,公司法允许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但是不允许折价发行。如果允许折价发行,那么就会使公司账面资本大于实收资本,同时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的偿债能力。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在我国是普遍现象。如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9.40元。股票面额仅是计算公司股本总额的最小单位,不能代表股票的市价。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隋彭生:《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