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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考前冲刺之论述题范例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2008-9-8 13:35:20 点击:

例题:200711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 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拒绝签字。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晚7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从法理的角度,就此案谈谈你的看法。

范文

在活的生命与死的制度之间

材料中所反应出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中大量存在。医院依据《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只要病人的家属不签字,医院就可以不予以实施手术,有人称之为医院的免责金牌。这就折射出一个问题:在正义与秩序之间,我们应如何抉择?

妻儿死后,当事人仿佛变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所有的舆论矛头都指向了这个愚昧的男人。然而,看着活生生的两条生命就这样逝去,我们却不禁要问:医院,在活的生命与死的制度之间你如何选择?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无疑比当事人更具有医学上的专业知识,更知道若不对孕妇采取适时的救助措施则可能引发母子双亡的恶果,但是医院没有选择紧急救助,而是去苦求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的签字,最后导致最佳抢救时间丧失,两条人命在顷刻间不复存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有关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时为医生保留了特殊情况处理的空间。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患者同意才能手术是不合理的,但同样如果过于强调医生特殊情况处理的自由空间,可能会出现更多纠纷,也是不切实际的。可以说,立法上已经赋予了医院处理这样事件的决定权,医院没有实施救助,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

这也使我们想起1935年纽约第二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一个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因为给人看病而成为被告,法官并没有因为他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而给他定罪,法官说,“您违反了法律,但是遵循了一个更高的法律,因此我判你无罪”。

制度是死的,但人却不应穿着这个制度盔甲让世界变的更加的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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