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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知识点(刑诉):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来源:中法网学校 作者: 时间:2017/12/25 16:26:00 点击:
(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1.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2.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3.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三)对到案经过等的审查认定
1.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2.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3.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4.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
(四)慎重使用的证据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五)被告人年龄的认定
1.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2.证明被告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者不满75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
(六)被告人供述及其衍生证据的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例】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所以,D选项正确。
【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A项中将屠某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的行为是一种刑讯逼供,其陈述应当排除,故A项当选。B、C项中的引诱、威胁所获得的供述具有证据能力,对沈某的行为都不属于刑讯逼供的情形,其供述不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可以作为证据,故B、C项不当选。朱某是证人,侦查人员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对朱某足以构成威胁,应当排除,故D项当选。
【例】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答案】B
【解析】《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由上述法条可知,A、C、D三项的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项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题选择B项。
摘自:《中法网课堂笔记-刑事诉讼法》 作者:谢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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